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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为何频繁成被告?- 陈东坡律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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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几年内,网络视频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为视频网站)频繁成为影视、录音录像制品者等(以下简称权利人)的被告。特别是最近一两年,优酷网、土豆网、6间房、VERYCD等著名的网络视频服务提供者,频繁被网尚公司、乐视公司、激动网公司推上被告席。
按照一般的理解,视频网站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在其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前述的几家著名的视频网站却因为侵害电影、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法院判处向权利人支付数额不低的赔偿。这似乎是与“避风港”原则是矛盾的。某些网络视频网站也直言,这样的判决令网络公司承诺了很重的注意审查义务,网络快捷的特性无法体现,况且视频是用户上传的,网络公司只是提供平台,没有向用户售卖这些作品,怎么能算侵权呢?
我国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的规定,见诸于《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几部规范性文件中。《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其后的三部规范性文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免责事由等作了细致的规定。
既然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免责事由的规定明确载入规范性文件了,为何还需要这些服务提供者来承担责任呢?
从法理上而言,法律上所谓的免责都是有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与第四条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参与他人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或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通过互联网实时侵权行为、经权利人提出有效的权利通知而拒不移除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与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述的这些行为,那么并不适用“避风港”原则。《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二条亦讲得很明确: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开设“影视频道”、对电影分门别类(如分为悬念、喜剧、动作、剧情等)、挑选推荐、在视频文件上添加水印等行为,属于帮助侵权或者改变了传输内容,需要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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