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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抄袭攻防策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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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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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的歌曲涉嫌低级抄袭 时,一般听众(法官)的听觉判断可以作为判定实质性相似中的关键因素。

  (2)音乐专家作为判断主体

  法院审理的歌曲涉嫌高级抄袭 时,一般听众(法官)因为缺乏音乐方面的专业训练,难以对两首歌曲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做出准确的判断。此时,法官必须依据音乐专家的判断。

  如谢霆锋为张柏芝所作的《一人同游》曾被指抄袭澳洲女歌手Natalie Imbruglia主唱的歌曲《Torn》。后来有关媒体分别将这两首歌给不同人士收听,在收集各方意见后发现,认为两首歌相似和一点也不像的人数各占一半。觉得两首歌相似的人,大部分是非专业的乐迷,而音乐界人士则多数认为两首歌并不相似。

  ①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专家判断”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表现为专家咨询意见。在审判实务中,当事人双方均可向法院提供专业人士出具的意见书或由法院主动向专家咨询,或是聘请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法院一般会将专家意见以推断、判定、作结论的形式运用于审判中,其目的在于解决某些具有特殊难度、不能为普通人所正确判断的专业性事实问题。专家咨询意见根本有别于仅能作直接感知事实陈述的普通证人证言;专家咨询意见也不同于鉴定结论,其并非由单位出具,而是由个人出具。

  第二种表现为鉴定结论。在审理涉嫌抄袭的案件时,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进行鉴定。目前的鉴定制度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委托鉴定机构繁杂、委托鉴定事项范围不统一、鉴定规则不完备、个别司法人员暗箱操作,出具模棱两可,甚至虚假的鉴定结论。这些问题给音乐人的诉讼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鉴于该种不规范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该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专业鉴定;如果没有法定鉴定部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一定权威的专业组织为鉴定部门,也可以委托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但不应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进行专业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鉴定专业技术问题,对所提交鉴定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争议的专业技术事实,向鉴定部门提出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部门;当事人提交并要求保密的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负有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鉴定部门的名称以及鉴定人的身份,当事人有权对鉴定部门提出异议,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当事人有权就鉴定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自己的意见,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认真研究答复;人民法院应当监督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在科学、保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预的情况下作出专业鉴定结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将鉴定结论以及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未经当事人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②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专家判断”的应用

  I.判例列举

  案例名称 专家判断 的形式 鉴定机构 围绕专家判断发生的争议

  《滚滚长江东逝水》与《中华之声》抄袭纠纷案 专家咨询意见 无 两法院对实质性相似的事实认定,是法官在开庭和合议之外咨询音乐专业人士意见所做判断。

  这种做法从程序正义上,剥夺了当事人听审和申辩的权利。它既无法保证法院所找咨询专家有无利害关系,又无法使专家对咨询结果承担责任,将裁判结论建立在没有参加庭审,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和辩论的专家意见上,这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歌曲《十送红军》与《送同志哥上北京》抄袭纠纷案 专家咨询意见 无

  《太阳神广告歌》与《雪碧广告歌》抄袭纠纷案 鉴定结论 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

  广东太阳神公司提出对涉案歌曲进行鉴定的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6日委托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进行鉴定。

  被告可口可乐饮料公司对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提出异议,并指出:该委员会在各方当事人认可的专家之外又找了两位法律专家参加鉴定,违反了双方当事人在鉴定之前认可的鉴定程序,因此,该鉴定结论不应被采信。

  法院对此抗辩不予认可,并判决指出: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书的主要内容是从音乐方面对所涉及的歌曲进行是否相同和相似的比对,并不包括法律意见,因此,尽管参加第二部分鉴定的法律专家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而变更,但并不影响该鉴定书音乐方面的结论,该鉴定结论可以采信。

  《乌苏里江船歌》与《想情郎》纠纷案 鉴定结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与《想情郎》等曲调进行鉴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双方当事人认可的10名候选人中,确定了3位专家作为鉴定人进行了鉴定。

  被告郭颂对此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指出:3位鉴定人将作品肢解分析背离了客观事实,致使鉴定意见的结论片面而不具权威性。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请求由10名鉴定人参加,重新进行鉴定,并从学术方面提出了异议。

  被告中央电视台对此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指出:3位鉴定人各自的意见与整体鉴定结论有区别,鉴定结论只能代表两个人的意见,对其权威性有质疑;

  法院对此抗辩不予认可,并判决指出:鉴于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鉴定在程序上和结论上存在瑕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

  II.判例分析

  由上述判例可知,法院在适用专家判断时的应用情况:首先,我国法院在对歌曲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时,通常会采取专家咨询意见和鉴定结论两种方式,且两种方式并行并没有谁占主流的趋势;其次,由于在歌曲抄袭的判断上没有法定鉴定机构,因此各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并不统一;再次,当事人通常会对鉴定结论的程序或人员提出异议,但法院对其异议基本不予认可;最后,虽然当事人会找音乐方面的专业人士出具咨询意见来支持己方主张,但法院仍会根据其所指定的专家的咨询意见或鉴定结论来做出判断。

  三、被诉抄袭者的有效抗辩

  (一)两首歌曲的相似部分不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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