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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性选美中的非典型性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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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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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BEIJING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BEIJING首例因选美引发的侵权诉讼。法院认定“国际旅游小姐”赛事是{知名}服务,环球趋势国际文化传播?北京BEIJING?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该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遂终审判令北京BEIJING环球趋势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国际旅游小姐”这一名称举办相关赛事。

  选美:“一女二嫁”惹纠纷
  
  2006年9月,唐风汉格公司以环球趋势公司为被告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唐风汉格公司认为“国际旅游小姐”成为了该公司主办的{知名}赛事服务的特有名称。环球趋势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中国一大陆境内使用该特有名称并进行了举办类似赛事的宣传,该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为法律law所禁止,故请求法院判令环球趋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环球趋势公司则称,其举办“国际旅游小姐”是公司合法授权的,授权来自于马来西亚人黄某。黄某已经在马来西亚成功举办了10届“国际旅游小姐”大赛。
  
  经法院审理查明,英文一商标一“MISS TOURISM”于1971年1月26日在美国一获得注册,注册人为CHARLIE SEE。
  
  CHARLIE SEE分别在2003年、2004年授权唐风汉格公司主办“国际旅游小姐”相关赛事。随后,唐风汉格公司又通过相关的授权以及协议,连续举办了2005年、2006年的相关赛事,并且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唐风汉格公司已于2006年1月16日向国家工商总局一商标一局申请APP注册“旅游小姐”、“国际旅游小姐”一商标一,一商标一局已受理。
  
  在环球趋势公司的网站上,明显标注了“第十一届国际旅游小姐大赛”,并宣称其已经获得授权举办2006年至2010年“国际旅游小姐大赛”中国一区预选赛和世界总决赛,计划在2006年5月10日进行“国际旅游小姐大赛”世界总决赛新闻发布会。网站上还称,“国际旅游小姐大赛”世界总决赛由中国一电视艺术家协会旅游电视委员会主办,由环球趋势公司承办。2006年5月30日,中国一电视艺术家协会出具《郑重声明》,声称其从未举办或参与举办“国际旅游小姐大赛”及相关活动,将依法追究环球趋势公司冒用其名义进行宣传的法律law责任。
  
  北京BEIJING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唐风汉格公司参与举办的“国际旅游小姐”大赛已经在国内相关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已经成为了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因此,法院对于唐风汉格公司所提出的要求环球趋势公司停止使用“国际旅游小姐”这一名称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概念:性质界定是关键
  
  对于此案,北京BEIJING务实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原北京BEIJING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庭副庭长?在接受中国一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此案有很多法律law问题值得探讨。
  
  程永顺认为,首先是要搞清楚这次大赛的服务对象是谁。是大赛的参赛者,还是观看大赛的观众,或者是参与报导大赛的媒体?使用“国际旅游小姐大赛”这一名称开展的相关赛事是否属于一种商业服务行为,是否应该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可探讨的空间。如果认为这是一种{知名}服务,就应当搞清楚服务的对象是谁。此案涉及的服务的性质很模糊,不像通常的商业服务目标那么容易确定,比如餐馆就是为人们提供餐饮服务的这么简单;其次是对法律law法条怎样理解。什么是{知名}商品?什么是{知名}服务?什么是特有的名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一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品牌一,品牌管理,不是这个消费层次的人就不一定知道。法律law规定得不是很具体,容易引起歧义,这些需要执法者依据事实作出判断;再次是影响{知名}商品或者服务的因素本身也有很多,比如广告数量、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企业文化等等,都是影响商品或者服务的{知名}度的重要因素。

  程永顺认为,这类案件要是按照“专有名称”来保护可能更好,我国专有名称保护做得比较好的就是奥运会,它对奥林匹克的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保护做得比较规范,也很有效。除此之外,目前我国还缺乏相应的这种对专有名称保护的法律law法规,造成各种“博览会”、“交易会”、“车展”、“大赛”名称重复,纠纷频发。

  专家:需完善法律law体系
  
  程永顺表示,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三点问题:立法滞后;法律law规定过于原则;执法的尺度标准不一致。
  
  关于立法滞后的问题,他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制定的一部法律law,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迁,显然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发展需求,比如当今不正当行为已发生变化,不正当竞争行为完整的原则界定缺乏等。这需要我国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律law,修改和完善其中的条款,目前此部法的修改已经提上日程。
  
  对于法律law规定过于原则,程永顺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表示,法律law条文应该尽量做到不引起误解,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应该比较具体,易于操作。
  
  最后,对于执法尺度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程永顺表示,由于法官的资历、经验、阅历不同,对法律law会有不同的理解。在具体案件执行的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很重要,这就对法官提出了一些要求,要真正领会和理解法条。

  程永顺还强调,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律law本身也是在不断的完善和修改的过程中,此案给予我们很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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