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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报纸期刊刊载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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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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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10月8日发布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精神文明建设要走在全社会前列”和“军队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批示精神,保证军队卫生建设和改革的健康发展,维护军队的良好形象和正常的医疗秩序,199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了《关于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1998]后卫字第304号),明确规定:“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使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明显得到遏制。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一些游医、药贩冒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在报纸、期刊发布医疗广告、坑害患者的情况又有所抬头。部分报刊、尤其是一些老年报、文萃报等文化生活类的小报小刊把关不严,未认真审核,刊载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造成不良医疗广告泛滥,致使很多患者上当受骗,损害了患者的利益,败坏了军队的声誉,影响极为恶劣。
  为迅速纠正当前冒用军队名义乱登医疗广告的问题,根据《关于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精神,现再次重申,禁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报纸、期刊上刊载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发布的医疗广告。正在发布和已经签订发布合同的上述医疗广告,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坚决终止合同。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将此精神传达到报社、期刊社,并对报纸、期刊刊载广告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问题,确保报纸、期刊广告宣传的正确舆论导向。

(信息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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