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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20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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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歌、看书或者看电视是很常见的生活行为,其实这些都是有著作权人的,我们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这些内容才不属于侵权,有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没有经过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这些作品的行为,也是可以依法不认定为侵权,这就涉及到著作法定许可制度,那么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什么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样,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第三,使用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中,虽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在第23条、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第42条第2款、第43条中对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作了明文规定。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相比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作者声明保留权利者除外,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的特殊规定。

  二、音乐著作权法定许可情形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著作权许可。

  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2、为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分别有哪些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什么等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对著作权许可做出了一定限制,这就是著作权法定许可。其实,实践中还有另一种许可,强制许可,它和法定许可是有很多方面的区别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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