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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制定《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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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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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本地区强化科技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培育从立法上给与明确的规定。该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重点区域联合创办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组织,或者联合开展科研活动,支持重点区域高新技术企业和智力密集型企业成立产业技术联盟,联合开展行业关键技术和标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重点区域设立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和孵化器,享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重点区域的企业合作,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实现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条例》提出,要加快沿海经济带资本市场发展,健全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运行环境,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技术、服务、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制度和行为,鼓励开展面向沿海经济带各类企业的产权、股权交易业务和股权托管业务,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产权、股权交易和股权托管促进产权、股权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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