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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期盼相关法规撑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2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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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弱势群体,知识产权保护还面临各种困境。”深圳研祥高科技控股集团总经理耿稳强动情地说,“对于传播他人商业秘密的互联网企业,应以共同犯罪进行惩处!”

  在日前召开的“打击与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讨会”上,深圳一些高新企业的代表表示,取证立案难、境外维权难、互联网财产权保护难已经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希望法律界能关注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的各种困境。

  网上被泄密维权难
  今年2月,深圳南山某民营企业赫然发现,在某互联网公司文库中公开发布了其单位技术资料共八篇帖子,免费供用户下载,原文甚至标明该民营企业的名称和“企业机密资料”等信息。

  当该民营企业发现时,这些机密技术资料已被下载数千次。为此,该民营企业立即派员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无法提供其损失达到50万元的证据而未被立案。而该互联网则宣称,不能提供公安机关的立案资料,将不予以删除。目前,该机密技术资料仍然被疯狂下载,该民营企业的损失有继续扩大之虞。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权遭受法律上的困惑与尴尬。

  深圳研祥高科技控股集团的代表建议,增加互联网经营企业刑责法规,他认为,互联网经营企业出于经营角度考虑,未经审核,致使侵权人任意将他人的商业秘密通过网络肆意传播扩散,在这个过程中,其通过提供传播平台的方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互联网财产保护难
  在某交易网站上搜索A公司,总能跳出大量A公司会员充值的相关信息。这种会员的充值价格要远远低于A公司官网价格。比如,A公司官网上的会员价格为120元/年,而在此交易网站上搜索出来的价格信息低至9.9元/年。

  原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在交易网站上发布价格极低的充值信息,接到用户订单后即从市场上购买无记名手机卡订购超值的A公司会员服务。但A公司却无法参与赢利分成。最终,A公司在向用户提供了会员服务而未能收到任何费用,造成了巨大损失。

  迅雷公司的代表认为,不法分子利用C2C平台侵害相关企业利益,C2C服务提供商不应采取放任态度,否则应根据相关法律对侵权行为的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境外侵权难以有效打击
  2009年,深圳公安机关查获的丁某等19人假冒华为无线上网卡一案,丁某组织一批人在深圳生产假冒无线上网卡、并将生产出的成品存放到位于香港的仓库,通过香港公司联系海外客户并进行销售。在整个作案环节中,仅生产行为发生在深圳,联系客户、发货、收款等犯罪行为均发生在香港。

  在该案的查处过程中,公安机关查封了位于深圳的生产窝点和部分刚生产出来的成品。对丁某在香港仓库中的成品及在香港账户的非法所得及收益,深圳公安机关无法查封冻结,导致打击行动未能“伤筋动骨”。在对丁某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其辩护律师甚至提出,丁某的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香港,不适用内地法律。

  华为的代表建议,应建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奖励或补贴制度,鼓励受害人企业及社会大众积极踊跃地投入到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洪流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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