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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风波"升级 李芳芳是不是"偷换概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26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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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芳:“国家版权局在认证后于2007年5月16日向李芳芳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表明李芳芳对于此改编剧本享有著作权……中文版本、英文版本、电影均以醒目形式署名‘根据JAS小说《天长地久》改编’。李芳芳已全额支付JAS合同价款。”

  Jas:“她没有解释(我说的)问题,根本就是偷换概念。我被合法地骗了,她有她出声明的自由,我也有我说话的权利。我只有四个问题”

  Jas微博:“1.声明里一再强调的电影剧本著作权和我的小说原著著作权是两回事,我从未有一个字说过电影剧本版权是我的,请不要偷换概念。2.合同注明: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最低购买价格人民币10,000元整。电影或电视剧开机拍摄前付清余款。3.合同规定:甲方义务:买方将在电影和电视剧的片名字幕中注明‘根据JAS小说《天长地久》改编’。合同里规定的是出现的时间点和位置‘片名字幕’,而不是声明里说的方式,请不要再次偷换概念。4.请提供'根据李芳芳小说《玻璃房子》改编'中的《玻璃房子》这本小说。”

  ———10日,电影《80’后》导演李芳芳就“侵权风波”,委托律师发布声明。随后,南都记者即时采访Jas,对方对声明做出了回应,其后不久,Jas在新浪微博上发布四点。(方夷敏 朱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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