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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恒平与新蕾出版社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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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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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恒平与新蕾出版社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8-07-08 18:15:00

 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一中民三初字第108号

 原告朱恒平,男,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教育局教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教育局宿舍。

 被告新蕾出版社,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纪秀荣,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恒平与被告新蕾出版社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恒平于200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侵害国家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恒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朱恒平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忠

 代理审判员  魏乃莉

 代理审判员  张 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 艳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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