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上诉人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林奇兵公司)、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海王星分店(以下简称海王星分店)诉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3 13:33
人浏览

 上诉人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林奇兵公司)、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海王星分店(以下简称海王星分店)诉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尚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提交日期:

 2009-12-03 16:32:59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长中民三终字第3657号

 上诉人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林奇兵公司)、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海王星分店(以下简称海王星分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尚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丛林奇兵公司、海王星分店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海王星分店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影视作品《见龙卸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

 二、上诉人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和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海王星分店赔偿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具体金额见双方和解协议。

 三、本案无其他争议,被上诉人不再就(2008)长证内字第8148号公证书所公证事宜主张权利。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元,由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上诉人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和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海王星分店负担。

 审 判 长 朱  曦

 审 判 员 尹 承 丽

 代理审判员 肖 娟 闻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