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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企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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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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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企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10 14:49:15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359号

 原告上海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非,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晓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海企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祥云。

 原告上海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企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3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6元,减半收取计658元,由原告上海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朱俊

 人民陪审员 沈卉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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