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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安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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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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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安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1-10 09:44:06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95号

 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少红,董事长。

 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宏,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高同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晓晴,女,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曹文娟,女,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安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春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文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相元,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安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2日以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黎

 代理审判员 冯祥

 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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