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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红与刘仁伍、覃道爱、刘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上海复旦经世书局侵犯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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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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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继红与刘仁伍、覃道爱、刘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上海复旦经世书局侵犯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15 22:41:26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131号

 原告张继红。

 委托代理人李琰炜,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仁伍。

 被告覃道爱。

 被告刘华。

 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被告上海复旦经世书局。

 法定代表人贺圣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红与被告刘仁伍、覃道爱、刘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上海复旦经世书局侵犯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继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06.50元,由原告张继红负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 判 长 陈晓宇

 代理审判员 范国兵

 代理审判员 徐 忠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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