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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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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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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8-13 11:17:10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武民三初字第13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鲍杰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志英、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66107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清,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受理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以被告在其招商手册中使用了原告享有Stockbyte、imagenavi、Digitalvision品牌的7张摄影图片(编号为DV560016、73713122、DV537026、DV537026、DV117083、71029561、71029558、71029443),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原告对其主张的著作权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2009)苏宁钟证内经字第2082号公证书,证实其经合法授权取得了上述图片的著作权相关权益。

 被告认为其是委托常州市视界动力数码艺术设计工作室(后并入常州草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的,并提交了项目设计制作委托合同书。诉讼中,被告欲申请追加常州草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原告不同意追加其为被告参加诉讼。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此外,原告对其主张的损失赔偿标准,提交了广东省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的(2008)越法民四知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等生效文书,前述文书确定的赔偿标准均不低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议定的赔偿标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等计29000元(该款汇入原告指定帐户名: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帐号:802435143008091001,开户行:中国银行河西支行)。

 二、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1255元,该款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唐蕴东

 审 判 员 章 毓

 人民陪审员 承惠琴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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