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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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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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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8-10 11:19:28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25号

 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萱,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全,上海临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凯,男,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萱、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电视剧《钻石王老五的艰难爱情》的版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网站(www.PPLive.com)上按照事先安排之时间表定时在线播放该电视剧。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剧《钻石王老五的艰难爱情》的网络传播;被告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法制日报》、《解放日报》头版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公证费3,000元(包括公证费3000元、刻录费410元,两项共计主张3,000元)、律师费3万元。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了要求被告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法制日报》、《解放日报》头版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在网上播放了系争电视剧,愿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

 经审理查明:电视剧《钻石王老五的艰难爱情》于2007年11月28日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该许可证上载明该片长度22集,制作单位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合作单位为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2007年11月更名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播放该片的DVD,在片尾显示该片由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广东电视台联合拍摄、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品。2007年11月16日,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签订《报审协议》,约定系争电视剧的版权归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所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只享有该片“出品单位、出品人、联合摄制单位”的署名权。2009年3月27日,广东电视台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其对系争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只享有联合摄制的署名权,不享有该剧任何相关的著作权,该剧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系网站www.PPLive.com的经营管理者。2008年4月11日,经上海临风律师事务所王新全申请,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对其从互联网上浏览网页和在线播放、录制影片的过程及内容作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王新全在电脑上进行如下主要操作: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pplive.com”,进入“PPLive”首页,点击首页中的“PPlive 1.9.23”进行客户端下载,点击安装“PPLive 1.9”后显示PPLive软件的播放页面,该页面分为播放框和选择框,播放框占页面的70%,位于选择框的左侧,未选择播放的内容前播放框中有广告内容。选择框首部分为“直播”、“点播”和“帐户中心”。在上述选项下方有搜索框可搜索。选择“直播”项下的“内地剧场”,显示有包括系争电视剧在内的众多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鼠标移至“钻石王老五的艰难爱情”,显示该剧节目预告时间表,该时间表上显示在14:29、15:16、16:05、16:54、17:43等时间提供该剧的定时播放服务,点击14:29分的“钻石王老五的艰难爱情1”后,左侧播放框在进行“华帝油烟机”和“上海天大医疗美容医院”的广告后即开始该剧的播放。播放过程中,播放框的左上角始终显示“PPLive”标识,播放框底部还滚动出现与系争电视剧无关的各类广告语。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崔亚霞和工作人员徐静见证了上述操作过程,并制作了(2008)沪静证经字第120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同时还涉及其他两部电影的证据保全公证,原告为该公证支付了公证费3,000元、刻录费410元。

 上述事实由系争电视剧的DVD、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签订的报审协议、广东电视台出具的情况说明、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变更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2008)沪静证经字第1200号公证书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系争电视剧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载明该片的制作单位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合作单位为原告。播放该片光盘,片尾显示该片由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广东电视台联合拍摄、原告和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品。故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广东电视台为该片的著作权人。根据原告和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报审协议,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将该剧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广东电视台亦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其不享有该剧的著作权。基于上述报审协议和情况说明,该剧的著作权(除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广东电视台的署名权外)归原告所有,在系争电视剧的著作权被侵犯时,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关于侵权事实,原告提供了(2008)沪静证经字第120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能证明被告网站定时播放系争电视剧的事实。系争电视剧系由被告直接上传并在被告的网站上按照事先安排之时间表向公众提供定时在线播放服务。在播放系争电视剧前后,被告还通过各种形式播放广告获取利益。被告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侵犯了原告对该片享有的著作权,理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的确定。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情况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考虑到该片系情感电视剧,制作成本不高,该剧发行后亦未在各大电视台形成热播局面,在观众中的受欢迎程度较小。被告网站系专门提供各影视类作品的在线和定时播放,在业界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原告在2008年4月做证据保全公证时,被告网站尚在提供该片的定时播放服务,至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网站已停止了对该片的播放服务,而该片于2007年11月即取得了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故本案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较长,且具有主观过错。综合上述因素,被告应承担的损失额由本院合理酌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考虑到原告提供的公证中还涉及其他两部电影的证据保全公证,被告就系争电视剧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的公证费的数额由本院酌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笔费用的发生,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现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法制日报》、《解放日报》头版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www.PPLive.com网站上定时在线播放电视剧《钻石王老五的艰难爱情》;

 2.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1,800元、合理费用1,200元;

 3.驳回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0元,由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7元、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8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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