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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永宽与扬州日报社,扬州晚报社,德豪(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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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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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茅永宽与扬州日报社,扬州晚报社,德豪(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06 16:39:56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扬民三初字第0044号

 原告茅永宽。

 委托代理人朱志恒。

 被告扬州日报社,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东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根宝,社长。

 被告扬州晚报社,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东路231号。

 被告德豪(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中路瘦西湖新天地3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永宽与被告扬州日报社、扬州晚报社、德豪(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永宽于2009年6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茅永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 毅

 审 判 员 戴 涛

 代理审判员 黄 洋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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