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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久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上海三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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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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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久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上海三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6-27 07:23:13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42号

 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文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立团、盛浩,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久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裕强,职务不详。

 被告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裕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三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薇节。

 委托代理人魏靓,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久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上海三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收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 判 长 朱养浩

 审 判 员 陈晓宇

 代理审判员 徐忠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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