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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东宇影视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魔幻九洲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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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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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东宇影视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魔幻九洲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8-13 11:10:04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天知民初字第8号

 原告福建省东宇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杨桥路宏扬新城8幢704室。

 法定代表人肖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学江。

 委托代理人魏晓雯。

 被告常州市魔幻九洲网吧,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中路68号。

 代表人沈韦毅,常州市魔幻九洲网吧投资人。

 原告福建省东宇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宇公司)与被告魔幻九洲网吧(以下简称魔幻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东宇公司系电影作品《天狗》、《租期(租妻)》的著作权人,对影片《天狗》、《租期(租妻)》享有在中国大陆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所有版权权利和利益。被告魔幻网吧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办的网吧内通过凌龙宽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电影的在线播放,使互联网用户通过其网吧在线观看《天狗》、《租期》。原告认为魔幻网吧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魔幻网吧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6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就2009年1月12日(2009)苏宁石证内经字第1158号公证书所公证取证的《租期》《天狗》两部电影作品,魔幻网吧自愿赔偿东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8000元。

 二、魔幻网吧于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上述款项。

 三、东宇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47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35元,由东宇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吴 光 前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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