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常州晓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3 20:19
人浏览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常州晓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5-08 15:08:05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常知民初字第20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波西奥多奥罗弗森,华盖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志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晓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春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三河口街。

 法定代表人陆定一,晓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建文,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盖公司诉被告晓春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华盖公司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2008年11月20日、2009年3月16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长虹第一次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志英、被告晓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建文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05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45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3月16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晓春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宣传册;

 二、被告晓春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华盖公司人民币21254.5元,如被告晓春公司三日内未能按期支付,则被告晓春公司应支付原告华盖公司人民币4万元(付款方式:由被告晓春公司支付至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帐户,户名: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银行河西支行,帐号:802435143008091001);

 三、原告华盖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509元,按规定减半交纳1254.5元,该款由原告华盖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毛荔萍

 审 判 员 蒋小英

 代理审判员 李连求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戴铭慧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