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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8•17”批销非法光盘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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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4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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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福建省泉州鲤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泉州市“8·17”批销非法光盘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8月17日,泉州市“扫黄打非”稽查队联合鲤城区文化稽查队对鲤城区讲武巷某厂宿舍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收缴光盘12864张,其中非法光盘10740张,淫秽光盘2124张。随后,鲤城区文体局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2011年1月30日,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邵阳县公安局办理身份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1年6月21日,鲤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涉案非法出版物种类众多,权利人分散,难以逐一取得音像制品著作权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涉案非法出版物鉴定书,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相关证明材料,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2011年8月11日,鲤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近年来泉州市根据全国、省、市有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大力整顿和规范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有效净化了泉州市社会文化环境。

  (谢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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