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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入狱后索赔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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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4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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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厦门中院法官前往漳州监狱,成功调解了一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解决了一方当事人不在本地且无法到庭应诉的难题。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NOZOMI/雅”与“字游字在”软件的著作权人是日本国CREA株式会社,主要用于石材加工行业的设备,原告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该软件在中国大陆的惟一专有发行人。邬某利用其掌握的软件技术,在未取得CREA株式会社及公司授权与许可的情形下,破解了该公司享有专有发行权的软件密码后,将软件复制并销售给厦门、泉州与福州的石材加工企业。

  2006年8月,邬某被厦门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其非法收入人民币24万余元。邬某在法定期间内未上诉,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06年9月5日向厦门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诉请判令邬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3万余元,合理开支2万余元,共计35万余元,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向其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原告在起诉时,还向厦门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邬某位于泉州的一套房产。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该房屋尚未在泉州市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只是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而已。本案民事诉讼受理后,邬某已被送往漳州监狱服刑。

  针对厦门首例因侵犯著作权罪被追究刑、民责任的新类型案件,本案如何开庭审理及诉讼保全能否执行困扰着法官,因为邬某虽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传票等应诉材料,但人已在监狱服刑,应诉确实不便;再者,原告申请保全的房产不能证明该房屋的所有人是邬某,如果保全错误,将造成不良后果。

  在此两难情况下,法官弃坐堂问案的习惯做法,在开庭审理之前,法官一行人及一方当事人到漳州监狱调查核实案情和做调解工作。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邬某以其在泉州的房屋作为付款保证。最终,这起可能拖而难决、刑民责任掺杂的案件终于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

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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