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引诱”用户擅传他人作品网站背“黑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2 06:53
人浏览

  □梅贤明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对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网络著作权纠纷已经占全部著作权纠纷的一半以上。笔者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市一网络公司因未经授权擅自允许用户在经营性网站传播著作权人的23部作品而被诉至法院。而解析这起诉讼案,对业内人士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应该有利于网络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但是,网络商业模式的发展不能以放任侵犯他人著作权为基础。对“引诱”用户直接或间接导致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的行为,不能使用“避风港”规则。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愈演愈烈的网络侵权行为。

案件回顾

网站“引诱”用户上传 需承担法律风险

一次偶然的机会,北京某版权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网上浏览信息时,发现该公司享有戴某、刘某著作权的23部作品被厦门某网络公司多次侵权。这家版权公司认为,厦门某网络公司未经许可,也未支付相关费用在其主办的经营性网站上长期使用这些作品,侵犯其合法权益。2010年12月27日北京某版权公司向厦门这家网络公司发函,希望对方停止侵权并给予相应赔偿,妥善处理这起侵权纠纷。而这家网络公司的负责人接到函后却感到非常困惑,因为该公司只提供平台,并没有直接上传作品,涉案作品都是用户上传的,难道这也算网站侵权?随后他连忙上网查看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快速将侵权作品进行了删除,一颗悬着的心总算放下了。因为当时在他看来,侵权人是用户,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按“避风港”规则可以免责。没想到的是,不久该网络公司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北京某版权公司于2007年先后与戴某、刘某签订了《版权转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该公司享有二人共23部作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而厦门某网络公司经营的网站通过奖励虚拟货币“星币”,鼓励用户上传资料,并通过用户上传、下载作品及其他资料获得点击率,从而通过在网站或网页上刊登收费广告获得收益,该行为侵犯了北京某版权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将厦门某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网络公司每部作品赔偿稿酬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共计23万元。

此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同,导致双方之间产生严重的对立情绪。后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多次调解及相应的释法答疑,双方最终签下了和解协议。厦门某网络公司一次性向北京某版权公司支付2.3万元。同时,在法院的协调下,原、被告双方还表示了合作意愿,双方还就原告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授权代理事项进行深入协商。

日前,思明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刘德芬法官带领知识产权庭法官们来到软件园二期,对厦门某网络公司进行了案件回访。谈起这起案件,该公司副总经理颇有感触地说:“起初我无法理解我们的网站为什么涉及侵权,但之后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解答和指导下,才真正认识到问题。通过这次官司,我和同事们都吸取了经验教训,在网站运营上设置了相应的审批程序,避免侵犯他人权益,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规范企业行为 避免侵权纠纷

据该案的主审法官白良德分析,该案纠纷所涉及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通过其经营的网站给注册用户提供上传、下载资料的平台,虽未直接上传诉争作品至网站,但对用户上传至其网站的作品未尽审查义务,让用户任意上传和下载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造成侵犯著作权的事实。被告虽未直接从诉争作品中获益,但其网站的经营是通过用户上传、下载资料获得点击率,在网站中刊登收费广告,从而获得广告收益,并且通过出售虚拟货币“星币”获益,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一般难以查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一个难点。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原告无法或者怠于提供证据,而被告也不愿意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其通过侵权行为所实际获得的利益,导致有关侵权赔偿数额只能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被侵权作品的类型、畅销度、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酌定裁判。而法官在确定数额时,要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既要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损失的大概程度,也要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承受能力。法律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惩戒、教育进而引导公众规范自己的行为。

白良德还提醒,近期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有关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正在加强,对于一些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正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今年1月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有关“以营利为目的”进一步界定,将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三种行为均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同时还明确了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将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等情形均视为其他严重情节,进行加重定罪量刑。可见,国家正加强规范知识产权方面的行为,很多以前不被认为侵权的行为,已被上升到犯罪层次上,希望网络科技企业应及时关注及学习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的行为,尽量避免侵权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专家说法

“避风港”规则应该严格解释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刘晓海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每当权利人主张网络信息储存空间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网络信息储存空间服务提供者都会抗辩说,侵权人是用户,自己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按“避风港”规则可以免责。在本案中,厦门某网络公司主张自己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作品侵权,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该网络公司通过虚拟货币“星币”鼓励用户上传作品,就不是仅仅提供信息互动交流平台,而是“引诱”用户尽可能多上传作品,这时公司就应对上传的作品进行必要的监控和审查,不能对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视而不见。[page]

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应该有利于网络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但是,网络商业模式的发展不能以放任侵犯他人著作权为基础。面对日益猖獗的网络盗版行为,“避风港”规则应该严格解释,对“引诱”用户直接或间接导致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的行为,不能使用“避风港”规则。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愈演愈烈的网络侵权行为。

新闻纵深

如何让信息网络传播权方、读者、网站运营商三方均满意呢?

据一位长期经营网站的业内人士分析,当前涉及网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正在逐渐完善,对于中小网站经营者来说,有时难以理解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甚至会误解,所以他们认为国家如果整治这类侵权的话,应该先从大网站入手,这样才能更好地引导中小网站规范经营,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毕竟中小网站大部分都是按照大网站的模式去模仿和经营。

那么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到底有多大?信息网络传播权收费该由内容提供商(网站)还是读者买单或是共同买单?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解决之路在何方?读者免费享受阅读,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方可以通过广告分成的方式获得应有的收益,这种方式可能实现吗?一位业内专家指出,网络文学出版与纸质出版一样,网络文学首先应该是商品,其次才是精神文化产品。假若从这个角度来看,那么读者阅读电子书要付钱,这是毋庸置疑的。只是读者该付多少钱,怎么把读者付钱和网站运营商的广告收益结合起来,真正实现让信息网络传播权方、读者、网站运营商三方均满意,这显然是三方的利益博弈。

不少业内人士都认同:付费阅读确实是个好办法,但免费阅读又是不少网站的首选。那又如何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呢?在许多版权专家看来,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免费并不是无偿,免费阅读的背后是网络服务商的广告收益和流量分成,每次点击背后都隐藏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再者,服务商开办网站的目的不是一种真正的公益事业。当然,可以打着公益的旗号,但实质上至少是可以作为公司宣传的手段与工具,是为其赢利服务的。

版权专家詹启智认为,服务商付费是保护版权的基本选择。付费阅读分账制只是服务商付费的一种办法,但不是目前主要的办法。免费阅读不是不付费和侵权合法化的理由,解决版权保护的根本之道在于国家版权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制定统一的作品报酬指导价,这是实现信息网络传播权方、读者、网站运营商三方均满意的有效办法。

(作者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