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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不立,知识产权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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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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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社会上违约、失信现象的存在,已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环境障碍。

  随着我国专利申请量迅猛增长,专利转化难、实施难的问题愈加显现。有人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权利人对专利使用入门费期望值过高,中小企业顾虑一次性投入太多,风险较大。为此,一些权利人采取先收取较低的入门费,待产品赢利后再提取专利使用费的办法。但现实中不少企业却在产品研制成功后将专利权人一脚踢开,或以种种借口拒不付费。在多次遭遇“鸟尽弓藏”的命运之后,专利转让就成了“一锤子买卖”,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发明人看来,只有第一笔钱是保险的,从而导致入门费居高不下。

  这种诚信缺失的环境,导致许多有价值的专利技术“老死闺中”。而已经转化的专利技术一旦获得市场成功,便频频遭遇侵权的困扰。根据基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者的经验,对于那些反复侵权的企业来说,白纸黑字签下的调解协议根本不值一文,因为诚信的缺失,契约都成了废纸。同时,还有一些根本不具备专利资格的产品却堂而皇之地标着专利号走向市场,欺骗代理商和消费者。种种行为,不但扰乱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使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效用大打折扣。因此我们可以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体系,也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迫切需要。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诚信环境的优化密不可分,相辅相成。是否尊重无形资产,较之是否尊重有形资产,从更高的标准和更高的层次上考验着一个社会的诚信程度。知识产权对市场诚信度的高度依赖,也显示出其评价诚信程度的功能。专利的授权,商标的注册,版权的承认,意味着社会、政府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各种知识产权转让、实施、许可授权实施的经济活动,更有着明显契约经济的特点。不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无疑降低了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就是在维护社会正常的信用关系。

  有鉴于此,一些省市尝试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社会和企业的诚信体系,如《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以及故意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档案并纳入本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这将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受到失信机制的惩罚,将尊重知识产权和以诚实守信为荣相结合,更有利于形成知识产权制度和诚信体系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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