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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版权登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12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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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版权登记问题,在不同国家对版权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同时不同国家对他国的知识产权登记承人也有差别。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建筑作品版权登记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建筑作品版权登记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二、建筑作品版权怎么保护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对建筑作品进行保护,但对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并没有进行界定。本案裁判指出,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此种使用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还是工业产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

  三、哪些建筑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保护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一起列入其保护范围,同时该条第七款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建筑物、设计图、建筑模型均可受到我国著作权的保护。

  但并不是所有的建筑作品都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必须具有审美意义。即作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建筑设计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不同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可复制性。可复制性,指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必定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如书、画、图等)表现出来。建筑设计实质也是一种对设计条件、设计要素等信息的组合、安排,这些组合与安排必须要通过设计图纸、建筑模型或建筑物本身作为载体表现出来,这些载体是可以复制的,仅仅在一个设计师头脑中的未通过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设计思想是无法复制的,这样即使是再好的设计理念也不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3、具有审美意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这就要求该建筑作品是具有艺术美感的,那些仅仅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仅有门有窗有墙有顶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子不能称之为建筑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作品版权登记”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作品版权必须登记,现在有很多代理国际知识产权注册的公司都可以代理这项业务。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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