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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邦“侵权”看入世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08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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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中国司法机关对于品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到位的,他们的效率也让我们惊讶,这与先前在一些国外媒体和公开资料中获得的印象反差很大。”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主席吴学人先生在经历了立邦“侵权”事件以后说了这样的话。

  去年底,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出具报告称,中国加入WTO五年在各个领域对承诺履行程度不尽相同,其中在削减关税及扩大外资准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在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进展缓慢。然而,随着这次立邦“侵权”事件的终审,扭转了立邦和相当一部分跨国企业对于中国入世以后在司法,特别是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方面的“老看法”。

  2004年底广州保赐利公司以立邦侵犯其“美得丽”、“永得丽”商标权,索赔金额高达2100万元人民币。而通过一年多的调研和取证,将10多年前的一起抢注案件终于水落石出,而其中判定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在先权”。入世前后,中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对于入世后的规则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作以改进,其中对"在先权"保护就是很明显的一个世贸规则特色。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第16条1款中,把"不得损害已有的在先权",作为获得注册乃至使用商标的条件之一。在巴黎公约的修订过程中,在一些非政府间工业产权国际组织的讨论中以及在WIPO的示范法中,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至少应包括下面这些权利:

  已经受保护的厂商名称权;
  已经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权;
  版权;
  已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商品化权;

  中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在1993年修改之后,已经把"在先权"这一概念引入了当时该细则第25条之中,在2001年的《商标法》修正案中,两处分别规定了对在先权的保护,同时删除了把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作为认定是否侵害在先权的前提。这与2000年同属工业产权领域《专利法》修正案中对在先权的保护相对应了,同时也符合了世贸组织的要求。

  本次案件中立邦系列产品于1991年进入中国大陆市场。1992年,立邦中国公司建成投产并在全国范围内经销。此时的立邦企业正忙于大规模生产经销,而就在1993年3月广东省一家从事油漆涂料产品销售的企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美得丽”、“永得丽”两枚商标。可见立邦两个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在先,在取得了市场关注以后才遭到抢注。而且,注册的商标在十多年中一直未被使用,只是在起诉前两个月才匆匆生产了千余桶涂料。随着本案的结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将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的 “美得丽”“永得丽”两枚注册商标给与撤销。但通过这个事件也给跨国企业和国内知名企业一个警示: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一定要在企业国际化行动之前先行国际化。

  其实立邦“侵权”事件并不是孤立的,类似事件在国内、国际上都时有发生,从“海信”、“格兰仕”、“狗不理”到“王致和”、“白家”、“洽洽”,商标抢注正在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本次事件也暴露出一个问题:知名企业的产品名称也容易被一些不正当竞争者抢注或利用。但这种行为正有赖于国家政府、工商等相关部门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遏制。不论对外国企业还是本土企业,中国政府始终按照法律客观公正解决纠纷,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企业品牌形象。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杨逸坤谈到本次案件的切实感受时说到:“中国法律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表现出公正、客观、严谨的作风,我们为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力度及办事效率感到欣慰,这一过程见证了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也为开放型经济发展营造了更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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