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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委托作品保护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09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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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委托作品保护期的确定

  委托作品是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关于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至于著作权的主体,对于委托人来讲,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能是公民;对于受托人来说,同样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鉴于委托作品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允许当事人双方以合同方式确定,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问题上的不确定性,对这类作品的保护期的适用,也就应当根据作品归属于委托方还是受托方,以及委托方或者受托方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公民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如果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而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适用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的保护期限,即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如果委托人是公民,就应当以公民作品的保护期限为计算方法,即“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倘若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同样应当根据著作权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公民的不同情况来分别适用相关的权利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本节共二条。是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限制性规定。

  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对著作权的限制一般包括:(一)合理使用。即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二)法定许可。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著作权人付酬。

  国外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制。国际公约也规定并允许缔约国在本国法律中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在某些情况下作限制性规定。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九条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三条规定,全体成员均应将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特例中,该特例应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特别是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著作权法修正案对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权利限制的内容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在充分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作出了有利于作品的传播,有利于经济、科学和文化的发展繁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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