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是著作人身权保护非常重要的一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期限是多久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一、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期限是多久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j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二、著作人身权的分类
1、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知悉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则无关紧要。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观念、情感、理想、主张、价值观的反映,是否披露应当由作者抉择。著作权法规定这项权利专属于作者,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行使这项权利,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
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可见,修改是对思想或情感赋予新的表现形式的活动,包括局部的或全部的修改。
因此,修改是再表现,与演绎派生创作不同,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再创作活动。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的属于作者。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出于社会利益的实际需要,修改权也可以由他人行使。比如,久负盛名的国际法著作《奥本海国际法》,奥本海生前修改过一次,但他死后却由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变化,由后人多次予以修改。
修改权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通常修改权不能对抗物权,比如,作者如果想修改物权已转移给他人的美术作品,必须取得该物权人的同意。如果物权人拒绝,作者的修改权利则无从行使。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歪曲,按《汉语大词典》解释,是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则是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作品完整权同修改权有密切联系。在日本,其著作权法称作品完整权为作品的同一性保持权。
三、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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