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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客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15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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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有很多网络小说是可以连载的,电子书也是网络时代很多人的首选,因为价格低,更方便。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网络著作权的客体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网络著作权的客体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了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又进一步明确了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当然,做这样的概括只是为了明确网络作品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区别,作为《著作权法》中的名词,“作品”具有特定法律意义,不因其载体和成文方式的不同而改变性质。

  二、网络版权的主体有哪些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网站分为个人网站和机构网站,目前,新闻单位、网络信息公司和个人构成了网络上的三大主要传播者。为了论述方便,可以将网站管理者笼统分为个人管理者和机构管理者两类。作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不必多言,这里仅就网站管理者的部分权利稍加讨论。

  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页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网民的吸引,因而网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视网页的设计,而且经常性地对网页进行改进。在这个过程中,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

  三、著作权法定怎么理解

  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著作权的客体”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网络著作权也需要登记,因为也是著作权的一种。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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