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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要什么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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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条件虽然是针对不同的主题,但不管是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还是计算机软件,其实都是可以申请著作权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要什么条件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要什么条件

  1、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

  2、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即:软件应当是已经固定了表达形式并在存储介质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EPROM或者ROM等)的软件。

  3、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所谓发表是指: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仅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

  4、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即: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如:基于某个软、硬平台之上能够独立使用、能够实现一定功能和性能的软件。

  二、与著作权相关的案例介绍

  新科技公司(原名厦门市新科技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是《电信营业多点收费管理系统软件》(下称“多点收费软件”)的著作权人。尤金丰、姜志浩、林建熙、陈振海均曾在新科技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均参与了多点收费软件的开发、销售、安装、维护,接触过有关软件。四被告离开新科技公司到金科创公司工作后,金科创公司利用上述人员接触到的该软件核心资料,在2001年9月与浙江省电信公司义乌电信局(下称“义乌电信局”)签订合同销售的软件中包含了新科技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多点收费软件。

  法律分析:可以通过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认定。通过直接证据认定即如果存在被告曾在原告处工作或被告曾代理销售原告软件等情形,则可以认定被告曾接触过原告的软件。通过间接证据认定即如果原告软件首次发表时间早于被告软件首次发表的时间,即在被告软件发表前,原告的软件早已公之于众,被告有机会了解到原告的软件,则亦可以认定被告曾接触过原告的软件。对于软件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知监字第18号函,即《关于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连樟文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中确定了以下的认定标准:第一,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或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而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第二,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要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不管是作品还是软件也好都是创造者自己的知识产物,所以都是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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