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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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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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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智力成果。
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并借助适当装置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录像等。摄制这种电影、电视、录像的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表现在对表演者的表演动作的创造、置景、配音、摄制技术的运用、剪接等具体活动中,通过这种“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和独创性”制成的录像,就是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将已制作成功的作品进行翻录的录制品。这种录音录像制品在录制过程中不需要发挥想象力、不需要发挥创造性,只是一种复制技术,不属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范畴。
由此可见,作品的制作人具有想象力、创造性,制品的制作者却不具有。因此,区分是录音录像作品还是制品,其标准是看其有无想象力和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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