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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如何合法使用转载作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0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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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站转载新闻单位作品已经屡见不鲜。近日,新京报社以未经授权转载为由将TOM网站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巨额损失。这是传统媒体首次以大批量擅自转载新闻作品、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商业网站推上被告席。如何合法使用转载作品等问题一时成为业界热门话题。

  近日,新京报社以未经授权转载为由将TOM网站告上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通过各种途径擅自转载原告文章的行为,在知名媒体公开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支付转载作品稿酬300万元。据有关人士透露,目前,双方有望在近期达成和解。

  一个是影响巨大的都市报,一个是知名网站,该案所引发的网络转载问题一时间成为业界热门话题。

  网络转载出现沟通问题

  新京报社表示,报社在2006年5月发现,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TOM网站自2003年以来,在未获得自己授权的情况下,一直在擅自转载使用其作品,数量高达2.5万余篇。报社发出书面公函要求其停止侵权,也未有结果,因此将其告上了法庭。

  “公司法律部未收到新京报社发送的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转载使用作品的稿酬书面公函。我们也在调查了解沟通中出现问题的环节。”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TOM在线市场部PR高级经理屠建路解释道,“TOM网站通过与光明网签署信息使用合同,被许可使用光明网发表的《新京报》的全部信息;但由于网站信息海量、来源复杂等特性,在信息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目前也正在积极的调查、了解、处理。”

  哪些新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位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被告所转载“新闻作品”是否受享有著作权,需要具体分析。从目前一般报纸所刊登的内容看,有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时事新闻”,例如,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报道的新闻内容,是对国内外发生的事件的“单纯事实”消息的客观真实的描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他有资质的新闻刊物或者网站可以转载。报纸上还有许多关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评论分析性的文章,反映作者的思想、观点,不是“单纯事实”的描述,作者要付出智力创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还有一些照片属于美术作品,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那么,新京报社是否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如果是报社职务作品,即报社工作人员的作品,报社对其享有著作权;如果作品来源于社外人员,比方说报社约稿,这些作品属于非职务作品,报社只享有出版权,不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应是文章作者。”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新京报社在起诉书中涉及的2.5万篇侵权作品既有法人作品也有特殊职务作品,这些作品均是新京报社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新京报社可以就这些作品主张权利。”新京报社法律部负责人张岩向记者表示,新京报社早在其网站上公开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其作品。

  网站转载应履行什么程序

  非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站转载新闻单位作品应该履行什么程序?

  对此,有专家表示,参照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所转载的作品是原报社履行职务撰写的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可以不经过原报社的许可,但应当向该报社支付稿酬。如果所转载的作品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明不许转载的以外,既不需经过许可,也不需支付稿酬。如果所转载的作品是一般投稿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许可,但应当向作者支付稿酬。

  张岩表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因此,TOM网站作为非新闻设立的网站,转载作品应该与新京报社签订协议。TOM网站未经许可、未支付一定报酬,就擅自转载和修改该报的作品,其行为则侵犯了新京报社的著作权。

  屠建路则表示,TOM网站作为国内知名门户网站,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及保护,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版权购买、审核及使用制度。公司每年签订近300份信息使用合同,截至11月28日,2006年网站共签约277份,涵盖国内大部分重要媒体,如新华社、人民日报、南方日报、北京青年报等。同时,公司法律部一直定期组织版权培训,并在新员工培训中加入版权板块。由于网站信息量巨大,来源复杂等,不可避免地发生一些纠纷,公司也是积极妥善地作出相应处理。对于此案,屠建路透露,目前公司与新京报社沟通的很愉快,已经进入和解议程中,有望在近期内正式达成和解。

  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再次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去了原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该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是对计算机著作权司法解释的修改,基本的法律法规还是保持不变。

李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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