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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注意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30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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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著作权人可将其所属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但软件著作权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范畴,因此在签订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条款。

  一、明确许可的权利范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也就是说,著作权权属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一般来说,人身权利不得转让及许可,财产权利可以许可,但许可时应明确许可权利的具体内容,如被许可人是否有复制权,被许可人是自用还是用于经营需要,被许可人是否能将软件寻求第三方合作,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对软件进行修改等等。

  若许可合同没有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是不得行使的。

  二、明确许可的地域范围

  著作权自创作完成后就受到法律保护,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因此,只要完成了软件创作,则软件著作权在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的这些国家都受到保护。

  所以著作权人在许可他人使用软件时,可明确约定使用的地域范围。

  三、明确许可的类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因此,合同若是独占许可的,则应当明确约定。

  四、明确保密义务

  众所周知,软件的开发将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若是在许可时未能保护好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一旦泄露,则损失是无法估计的。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并且约定清楚保密内容,即在被许可人与权利人在谈判、合作、使用及许可期届满后接触到的权利人的有关软件的所有信息都应当保密。

  五、许可使用费支付

  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会有很多种,有的是一次性付清,有的是分阶段按营运过程中的收入的百分比提取,不论何种方式,著作权人需在合同中明确收取费用的金额、计算方式以及支付期限。尤为重要的是,一定需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是,当被许可人拖欠许可使用费达到一定期限或是达到一定金额时,著作权人可解除本许可合同。若是著作权人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的,则需要明确在被许可人未改造第一期付款义务时,著作权人有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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