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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对作品的要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0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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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含义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构成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创性。即通过人的智力活动独立完成,而不是剽窃或抄袭他人作品取得。独立创作完成,也就是通过创作者自己的思维活动,运用自己的技巧和表达方式,创作出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和个性的作品。

  二、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固定。不论作品的表现形式如何,如文字的、声音的、图像的或以形体动作表现的,只要其能够借助载体固定下来,被人的感觉器官所感知,就能符合要求,相反那些存在于头脑中的东西,没有表达出来,则不能成为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我国使用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

  此外,著作权法将版式设计作为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客体给予保护,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传统意义上,版式设计是对作品进行修饰,不被认为是创作行为。但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利用,利用工具软件进行版式设计十分方便,所以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版式设计的问题也纳入进来。

  但《著作权法》不适用于: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内容反动、宣扬淫秽、凶杀暴力、愚昧迷信的作品的传播,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违反社会公德,因此国家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禁止此类作品的出版与传播。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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