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零几年的时候,大家的著作权保护意识都是比较单薄的。很多时候对于一些侵权行为不仅习以为常,甚至将其当作一种理所应当的行为。那么侵犯表演者的人身权,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侵犯表演者的人身权,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
若不规定表演者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保护期问题,则可能从问题的反面导出悖论。如舞蹈家某甲于2007年10月1日表演了一幕独舞,在表演现场有观众某乙出于个人欣赏的目的将其录制下来。因此种行为属合理使用的范畴,舞蹈家对录制行为无权禁止,并且此种录制行为决不属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表演者的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的权利,因为此种录制权不必源于表演者的授权。随后某乙将录有此幕舞蹈的录像拿去某影视公司复制发行,此时若无有关表演者对现场表演保护期的规定,舞蹈家某甲无权向某乙提出侵权之诉,因为舞蹈家某甲在10月1日的表演已经结束,其当时的表演已不再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此,本条对表演者权利保护期作出了规定:对表演者人身权利的保护不受限制;对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表演者权的内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是比较完善的,支付一定的费用也可以使用他人的著作产品,因此没有必要违法法律最后承担更多的责任。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侵犯表演者的人身权,有什么法律后果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