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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营业执照没有食品经营 但是我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做食品吗
法律分析:有营业执照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不可以开始营业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你好,公司需要法律顾问
您好,电话详细沟通一下,把案件情况详细的说一下,我们可以给您专业的建议。
泽槿律师 泽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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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重整公告后,多少天指定管理人
你好,这个是有一定流程的,是有一个时间范围的
王灵律师 王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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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审营业执照步骤是什么
网上审营业执照的流程如下:进入所在地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入口;在线填录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申报内容进行审查。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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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某受公司一恩施区域负责人高某的安排,前往另一县市分店协助开业。期间,因装饰门店,邹某从梯子上摔下,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在治疗和恢复期间,邹某仍坚持工作,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亦未申请工伤认定。后我方接受邹某委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总公司主张恩施分店与其签订的是《联营(加盟)协议》,因此分店员工的管理和责任应由该区域负责人高某负责,而非武汉总公司。然而,邹某认为自己一直接受总公司安排,且工作内容与公司的整体业务紧密相关。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恩施分店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三、法律依据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虽然恩施区域负责人高某与总公司签订了联营协议,但高某没有相关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经营活动也以总公司名义开展。因此,邹某的劳动应视为由总公司管理和指挥,其劳动关系应归属于总公司。四、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邹某在恩施分店提供的劳动与总公司业务直接相关,且总公司对邹某进行劳动管理并支付报酬,因此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总公司虽主张与恩施分店为联营关系,但由于该分店并未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仲裁委员会裁定邹某与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体现了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尽管企业通过联营方式进行经营,但用工主体责任并不能简单规避,尤其是在联营方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时,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劳动管理责任。此外,企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等行为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企业自身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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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我方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如被告故意、有意停原告正常用电,按变压器(购买价12000元)原值每日罚款5%”。并于2000年3月10日由昆明市东川区某某公证处对该协议以予公证。2022年3月30日,被告为了升级改造,断了原告的正常用电。直至2024年3月14日,另架设电线通电。停电天数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共计715天,每日违约金12000×5%=600元。接受原告委托后。我方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向原告某某支付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违约金人民币429000元(以变压器原值12000元为基数,每日罚款5%)。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429000元人民币的诉求,一审诉讼费7735元也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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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律师代理被告遗产继承案件,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所律师。基本案情本案是原告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H、C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立即给付原告代偿银行贷款249999.54元;2.判令二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损失(以249999.5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1日,原告与某银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某银行电子渠道线上农业快贷提供担保。2020年12月30日,曹某(已死亡)与某银行分行(以下简称某支行)签订《中国某银行垦区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银行向曹某发放全部贷款。合同签订后,某支行向曹某发出《批量担保业务告知书》,告知曹某原告提供担保事宜。后因曹某逾期偿还贷款,某银行向原告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代曹某偿还贷款249999.54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曹某进行追偿。二被告作为曹某的法定继承人,基于曹某去世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及法定继承法律关系,直接继承曹某财产及债务偿还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应当承担清偿曹某债务的义务。针对被告H,原告仅主张其作为曹某的继承人所应承担的债务,不在本案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代理人高律师辩护观点:一、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H对本案借款不知情,借款合同中没有H签名,H没有事后追认,不存在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C对曹某的欠款不知情,对借款合同中是否为曹某的签字无法确定,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欠款。C、H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对曹某的债务不应承担清偿责任。二被告在得知本案被继承人曹某的债务情况后,及时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的声明,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放弃继承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二被告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三、原告诉讼主张证据不足。原告并未证明曹某的遗产情况,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30日,曹某(已死亡)与某支行签订《中国某银行垦区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同日,某支行向曹某送达《批量担保业务告知书》,告知曹某由原告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向曹某发放50万元借款。后曹某未按期还款,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代其偿还借款249999.54元。经户籍查询,曹某同户成员分别为C某某(妹妹)、H(妻)、C(长女)。二被告表示曹某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二被告另向本院提交放弃继承声明书,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曹某遗产应继承份额的继承权。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中国某银行快贷借款合同》《中国某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批量担保业务告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代偿客户明细》、交通银行回单、民事案件委托合同、发票、《放弃继承声明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二被告作为曹某的法定继承人,已通过书面形式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原告未能对此举示足以反驳的证据,故二被告不再对曹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驳回融资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遗产继承案件,高律师代理二被告,经过高律师对证据的把握和对庭审现场的专业把控与应对,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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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2024
代理)特别授权,具体如下:代为起诉、参与开庭诉讼、参加调解、代为签署、接收法律文书等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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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与代理人区别以及含义
围也不尽相同,最后是法律后果上的不同的。中介人是起居间联系作用的人。代理人是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的情形。一、中介人与代理人区别中介人与代理人区别如下:1.代理人与中介人在交易中出现的名义不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出现参与民事活动。而中介人并非代理人,中介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2.代理人与中介人在交易中的作用不同。代理人的作用体现为在代理权限内为被代理人进行民商事活动。中介人在交易中的主要作用在于为缔约创造条件,使委托人有更多的缔约机会,而中介人本身并非缔约一方。3.代理人与中介人活动范围也不尽相同。中介人的活动主要体现在交易中,即各项经济活动。而代理人的活动范围则限于民商事法律行为,而不仅仅是经济活动,如诉讼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参加各种诉讼活动。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之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中介人则不参与到委托人与他人缔结之契约。二、中介人和代理人的含义中介人的含义是:中介指在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内部对立两极之间起居间联系作用的环节。对立的两极通过中介联成一体。中介人则是在商贸间起中介、媒介作用的人物亦为经纪人,按我国"辞海"说法,是促成买卖双方交易成功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代理人的含义:代理人也叫经纪人或“授权代表”,指自然人根据代理契约或授权书或口头约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佣金(或者免费),全权或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权单位,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完成相关的使命或者任务。法律快车提醒你,代理人需有被代理人或授权单位的书面授权、一定的资格和相关的技能等,代理人依其代理对象之多寡可分为专属代理人与普通代理人。三、中介人和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中介人的法律责任是: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是: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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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4000元有哪些后果
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有法律上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诈骗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2.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3.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大的,原则上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的还有可能被没收财产。二、网络诈骗金额可以追回来吗被网络诈骗后,报案并立案后,钱财有追回的可能,但概率很低,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网络诈骗案件一般比较难破,调查取证不方便,破案时间会比较长,不利于追回受害人损失。作为受害人,积极主动联系警方,提供尽可能多和详细的助于破案的信息,有利于尽快抓到罪犯,追回损失。若警方短时间内无进展,也不要太过于着急,耐心等待同时汲取教训,不要再次上当受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三、网络诈骗案立案证据有什么法律快车提醒您,网络诈骗案的立案证据有:受害人受害的聊天记录、订单等截图;受害人的转账银行卡,转账记录等。证据的形式还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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