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6]1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3-2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东莞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2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27日 粤地税发〔2005〕27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09日 国税发[2005]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经研究,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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