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出口榨菜生产专用盐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涪府办发[2005]10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12
施行日期:2005-09-12
发布部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中渝驻涪有关单位,区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涪陵区出口榨菜生产专用盐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外经委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采取过硬措施,严格加强对出口榨菜生产专用盐的监督管理,确保不流入居民餐桌。否则,将在年终综合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区卫生局、工商分局、榨菜办、盐务分局等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效杜绝出口榨菜生产专用盐流入食用盐市场,促进盐业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涪陵区出口榨菜生产专用盐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出口榨菜生产专用盐(以下称为特供盐)的管理,有效禁止特供盐从榨菜生产企业流入居民家庭,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满足国外客户对出口榨菜品质的特殊要求,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根据市政府办公厅2005年125号专题会议纪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供盐的品质标准

  不含松散剂(亚铁氰化钾)和碘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榨菜生产加工用盐。

  二、特供盐的数量

  根据全区当年计划出口成品榨菜所需主要原料—青菜头实际数量的20%左右,测算特供盐的需求量,具体供应量随出口量的增减而增减。

  三、申请购买特供盐的条件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具有生产加工出口榨菜等盐渍食品的生产能力;进口国客户在合同中对进口盐渍食品有不含碘的明确要求。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购买特供盐。

  四、特供盐的申请和批准

  具有特供盐使用资格的企业首先应向区外经委提出用盐申请,然后填报审批表(见附件1),并作出不流失特供盐的承诺,同时提供榨菜出口合同(合同中要明确不含碘),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委托出口协议。区外经委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审批表后,根据企业出口榨菜的数量和盐度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企业凭核准的特供盐数量到区盐业分公司分期分批购买特供盐。

  五、特供盐的使用和监管

  特供盐仅用于申请企业生产加工自营出口榨菜或委托区内企业加工出口榨菜(包括藠头、蒿菜、竹笋等盐渍食品),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的生产加工。如申请企业需向半成品加工点(须具备200吨以上半成品加工能力)供应特供盐,须向区外经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半成品委托加工合同,经其现场考察和书面同意后,申请企业方可按核定的数量向半成品加工点供应特供盐,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将特供盐供应给半成品加工点。

  企业(含半成品加工点)在使用特供盐过程中,必须确定专人管理,建立特供盐购买和使用台帐(见附件2),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领用。

  区外经委、卫生局和盐务分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使用特供盐企业的监管,经常进行抽查和检查,并在年终组织考核,其中对榨菜出口数量的核定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若企业在本年度有未使用完的特供盐,须经重新申请批准后方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六、特供盐流失的责任

  使用特供盐的企业,不准用特供盐抵扣员工工资、抵减原料货款,不准利用特供盐的价格优势扰乱榨菜销售市场,更不准倒卖。造成特供盐流失的企业(含半成品加工点),一经发现,将按盐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区外经委牵头负责出口榨菜特供盐的管理,确保特供盐不流入食盐市场或居民家庭。

  附件:1﹒涪陵区出口榨菜生产专用盐审批表

  2﹒涪陵区出口榨菜生产专用盐购买和使用台帐

  附件1:涪陵区出口榨菜生产专用盐审批表

  涪盐审[  ]年  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规模

  (产量、产值)

  注册资金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E—mail

  传  真

  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备案登记(批准)时间

  外贸企业代码

  出口榨菜数量

  购买特供盐数量

  其中:加工点名称

  加工点地址

  加工数量

  用盐数量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企

  业

  承

  诺

  本企业郑重承诺:将所购特供盐全部用于出口榨菜生产加工。如有违反,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收回流失盐并自动放弃3年购买特供盐的资格。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区外

  经委

  审批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批人:  年  月  日

  购

  盐

  记

  录

  时 间

  数 量

  备 注

  说明:

  1、申请购买特供盐的企业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能力、进口国客户有不含碘要求并承诺不流失特供盐。

  2、此审批表一式四份并附出口合同,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委托出口协议。

  3、特供盐仅用于申请企业生产加工出口盐渍食品,如需向半成品加工企业供应特供盐,须报经区外经委书面同意。企业要建立特供盐购买和使用台帐,接受区外经委、卫生局和盐务分局的抽查、监督和考核,榨菜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本年度未使用完的特供盐,须重新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附件2:年度涪陵区出口榨菜生产专用盐购买和使用台帐

  企业名称:

  时 间

  特供盐审批表编号

  加 工

  数 量

  (Kg)

  盐度

  (%)

  特供盐数量(Kg)

  经手人

  主 要

  负责人

  签 字

  特供盐结余量

  (Kg)

  备注

  购 进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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