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黄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黄政办[2005]1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09
施行日期:2005-03-09
发布部门: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九日

  黄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黄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4]35号),设置黄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承担原市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能。

  (二)划入市卫生局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能。

  (三)增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四)增加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能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能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辖区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会议以及安全生产对外交流与合作等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和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的市控制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科技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市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劳动防护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有关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2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办公室(职业安全监管科)

  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保卫、信访、财务、国有资产监管、行政事务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工资、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拟订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意见、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标准、方法并组织考核、奖惩;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统一审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组织起草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报告。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

  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监督检查。负责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劳动防护、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安全“三同时”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医药、烟草、电力、贸易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劳动防护、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查处相关行业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工作,对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编制安全生产救援预案,负责安全生产信息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力量,统一指挥、协调特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劳动防护、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检查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总编制10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行政编制8名,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1名,事业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科级安全生产监察专员1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能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三)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林业、旅游、质监、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四)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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