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直事业单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九府发[2004]1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01
施行日期:2004-09-01
发布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办法(试行)》已于2004年8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九江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办法(试行)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选人、用人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

  2、坚持在编制员额内进人“占编不上编” 的原则。

  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5、坚持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人事代理制的原则。

  6、坚持行政监管和群众监督的原则。

  二、范围对象

  1、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

  2、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

  3、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其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事代理人员。

  三、招聘程序

  1、申报计划。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由用人的事业单位提出补充人员计划,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编制部门核准人员编制,市人事部门汇总,报请市政府审批后,由市人事部门下达专项用人计划。

  2、发布招聘公告。各用人单位将招聘计划、应聘岗位、岗位说明、资格条件等信息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布。

  3、组织报名。采取求职人员直接进入人才市场现场报名和人才网络接受报名相结合的办法。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4、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按照已公布的应聘岗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利用人才网络报名的应聘者,用人单位可以委托人才市场协助进行资格审查。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5、素质测评。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委托市人事部门的人才测评机构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素质测评。主要测评应聘者的职业倾向、性格特征、发展潜能等因素,为单位用人提供参考依据。

  6、笔试。按应聘者所报岗位采取分类闭卷考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所报岗位的专业基本理论知识。笔试组织工作,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阅卷,也可由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的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7、面试。按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分类划定面试入围分数线,按用人单位计划招聘人数1:3,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入围分数并列的,可同时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所报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面试组织工作,在市人事部门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体检。按应聘者笔试和面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入围分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确定。因体检不合格产生的缺额则依次递补。

  体检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市人事部门指定的市级医院组织实施,体检标准暂按《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检办法》执行。体检的医疗技术鉴定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受检医院负责。体检费用由参检人员负担。

  9、考核。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品德表现和现实表现。考核标准暂参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执行,考核结论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10、公示。用人单位按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发布招聘公告的公共媒体上公示5天。

  11、办理手续。拟聘用人员公示后,到市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到编制部门办理应聘人员核编手续。

  具有就业报到证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填写《九江市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审批表》后,由市人事部门开具《九江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介绍信》,应聘人员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非国家干部身份的同等学历的应聘人员填写《江西省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毕业生就业登记审批表》后,由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江西省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毕业生就业工作介绍信》,应聘人员按岗位确定身份。

  12、办理聘用手续。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一式五份(市人事部门、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聘人员及人才交流中心各执一份),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签订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办理续聘手续;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予以解聘。解聘人员可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13、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将其人事档案转送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管理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已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的除外)。人事代理费用,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聘用人员待遇

  具有就业报到证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见习期工资福利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应毕业生转正定级工资福利待遇。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在聘用的试用期及期满后聘用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相同。其他聘用人员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工龄可连续计算(不含国有企业改制置换身份人员)。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经费,按用人单位的原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五、组织管理

  市人事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搞好协调,强化监管。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坚持做到招聘计划公开、招聘政策公开、招聘程序公开、招聘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监察机关对考试录用的全过程进行监察。

  六、附则

  1、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依照市委 市政府九发(2004)1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2、本《试行办法》由市人事部门解释。

  3、本《试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4、各县(市、区、山)可参照执行。

  附:

  (1)《九江市事业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计划申报表》

  (2)《九江市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审批表》

  (3)《江西省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毕业生就业登记审批表》

  (4)《九江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介绍信》

  (5)《江西省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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