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取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取消第一、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决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3]2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5-22
施行日期:2003-05-22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深化我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二、各地各部门要按国务院取消的审批项目进行逐项对照清理,凡是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停止执行。自治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对口落实监督检查的措施。对于不按国务院规定办事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的后续工作。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防止管理脱节;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做好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和规范管理工作;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程序,简化环节,加强监督,明确责任。要搞好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的上下衔接,对国务院各部门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政府对口部门要落实部门取消措施。对于认为确有必要保留的个别项目,要由自治区政府的相关部门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随意解释及处理。

  各地各部门于2003年6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落实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书面报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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