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公开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公开拍卖有关事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2]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4-03
施行日期:2002-04-03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拍卖市场秩序,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公物处理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公物处理和公开拍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物处理,都必须实行公开拍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公物自行处理。

  二、指定黑龙江省龙法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具备一定规模、规范运行、优质服务、便于监督的拍卖企业(名单略)承办公物拍卖业务。被指定承办公物拍卖业务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三、被指定承办公物拍卖业务的企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努力拓宽业务领域,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该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20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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