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自然湖泊泡沼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自然湖泊泡沼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6-28
施行日期:2001-06-28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自然湖泊、泡沼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自然湖泊、泡沼众多,分布较广,保护好自然湖泊、泡沼对调蓄洪水、维持地表水和地下水平衡,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保证我省自然湖泊、泡沼不受围垦、破坏和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自然湖泊、泡沼实行“保护和开发并举,以保护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以防促治,切实加强湖泊、泡沼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围垦自然湖泊、泡沼。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大型的或跨市州的查干湖、大布苏泡、洋沙泡、牛心套保泡、四家泡、波罗泡、十三泡等湖泊、泡沼,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其他自然湖泊、泡沼需报请市州政府批准。

二、按上述管理原则,凡自然湖泊、泡沼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并设立界线标志;跨县(市、区)但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的,由市州政府划定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并设立界线标志;跨市州的,由省政府划定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并设立界线标志。

三、各级政府要对所管辖的自然湖泊、泡沼制订保护规划,并依据规划,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保持水面的相对稳定,并使周边环境不断得到改善。

四、对从自然湖泊、泡沼取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除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非生产经营活动少量取水外,取水人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增加取水量。

五、严禁向自然湖泊、泡沼排放污水、污物,确需排放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需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开展种植、养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七、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要逐步退耕还湖,周边要采取营造防护林、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八、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确需进行的,必须依法经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打井、建房或兴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

(二)爆破、采石、挖砂、淘金和取土;

(三)埋放有害矿物原料等废弃物;

(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废气和污物;

(五)放牧和考古发掘;

(六)开展集市贸易;

(七)其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九、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严禁使用爆炸物、有毒物、电力等非法手段从事渔业生产。

十、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实行定期禁猎制度。在禁猎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狩猎活动。

十一、县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各司其责,密切合作,加强对自然湖泊、泡沼的保护。

十二、我省境内其他各类自然保护区,除执行保护区的规定外,亦应执行本通告的各项条款。

十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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