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2010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规划〔2010〕168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的2010年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和化纤等18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工产业〔2010〕第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对列入名单且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应及时依法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督检查,并于2010年9月底前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司。   附件: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0926/108907/files_founder_3069820241/1133210747.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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