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析: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

劳动法解析: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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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1)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其效力如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26.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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