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析: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无条件解除

劳动法解析: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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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如何理解本条中所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本条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2)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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