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析:第六条 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

劳动法解析:第六条 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1)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对劳动者给予奖励?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4/10)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九条 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2)对劳动者奖励的形式有哪些?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4/10)
      第七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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