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析:第四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法解析:第四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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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1)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哪些?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本条中的"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2)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是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16)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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