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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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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的软肋
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独占权。专利技术公开后,专利权人依靠法律制止侵权行为,行使的是绝对权利。商业秘密权是相对权利,其禁止效力仅及于违法侵占,不及于合法的取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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