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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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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谈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3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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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谈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31
谈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30
安阳律师谈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易燃易爆设备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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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30
谈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9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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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9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28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电力设备遭受损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不同于破坏电力设施罪,该罪在主观上是由过失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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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28
破坏电力设备罪 27
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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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 27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26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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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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