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成则英律师
成则英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民法典》关于婚内出轨行为的规定

离婚2020-08-22|人阅读

基本案情:黄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7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5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自2018年春节以来,黄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

201867日,黄某诉至长沙县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黄某早已出轨,要求离婚后房子归其所有。

《民法典》颁布后,对于婚内出轨问题,导致离婚的,作为无过错方,可以主张以下权益:

1.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